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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已破裂是法院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核心提示:相关案件:  原告许某、被告黄某为高中同学,于1996年7月14日登记结婚,并在1998年12月生育一子名为黄某某。婚后两人长期因双
 相关案件:
 
  原告许某、被告黄某为高中同学,于1996年7月14日登记结婚,并在1998年12月生育一子名为黄某某。婚后两人长期因双方父母之间的误会而产生矛盾。自2009年始,双方之间的感情出现了危机,再加之女方亲属的强势介入使双方之间的矛盾持续高涨,最终导致情感完全破裂、危机难以化解,已无和好可能。从而请求法院:1. 判决双方离婚。2. 子女抚养归女方,男方承担子女抚养费直至18周岁,且享有探望权。3. 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 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被告辩称:1. 夫妻感情婚姻基础非常好,是经历过“八年抗战”的恋情而走过来的幸福;且婚后双方感情深厚,一家人其乐融融。2. 被告婚后为照顾原告及孩子成为家庭主妇无经济来源且身体不好,无力抚养小孩。3. 被告无处安身,应将其夫妻共有的楼房归被告所有。综上,被告认为生活中的小矛盾可通过沟通解决,所以希望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在本案中,原、被告是高中同学,属于自由恋爱,从多年的书信证据可见其感情基础牢固。经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从而导致其感情出现了裂痕,原告以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要求判决准予离婚。综合双方提供的相关证据来看,夫妻矛盾多为双方父母之间的误会而产生,原、被告之间并无本质矛盾。原、被告如本着互相尊重、互相体谅的原则加以沟通,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双方是有可能和好如初的,离婚并不是解决此问题的唯一办法。故本案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结果:
 
  一、对原告许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准许。
 
  二、本案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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