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做授权公证的法律效力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是指对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债务人不履行,债权人可持公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不再经过诉讼程序。对公证的这一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作了明确规定。当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必须采用公证形式设立、变更或终止时,公证即成为相应的法律行为设立、变更、终止的必备要件。另外,如果按照国际惯例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某些法律行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必须办理公证,则公证也成为其成立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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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公证的法律效力有什么好处
公证的好处体现在多个方面,首先,办理公证后,公证文件能够作为法庭上的直接证据;其次,公证的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国际惯例以及当事人的约定,特定的法律行为只有经过公证证明才能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最后,如果是债务类的公证文书,那么就会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届时无需通过诉讼等程序,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授权公证的法律效力的特征
公证是国家的一项法律制度,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在我国,公证具有国家司法证明的性质。1982年4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公证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我国公证的性质、目的和任务。《公证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我国公证具有以下特征:一、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的一种证明活动,是公证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出具的证明;二、公证的证明在法律上有特定的效力,其效力强于一般的证明文书的效力;三、公证的证明文书为国际社会普遍认可和接受,其他的证明文书一般不具有这种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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