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务如果不解决,就会影响公司的正常动作,但是就凭个人力量来追讨债务还是有点困难,所以很多公司就会请律师来介入处理。那么追讨企业债务律师由谁出?有几种不同观点?下面就让深圳债权债务律师来给大家详细说一下吧!
一、一种观点认为,律师费应当由败诉方承担,其主要理由是
(1)律师费是败诉方应当赔偿的一种间接损失。随着我国法制建设日臻完善,法律规定和诉讼工作越来越复杂,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事人聘请律师参与诉讼是一种客观现实的需要。当事人支付的律师费亦是因受到侵害而遭受损失的一部分,无疑应当纳入败诉方赔偿的范围。
(2)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根据《民法通则》关于“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都可以要求败诉方(或有过错的一方)承担相应的律师费。
(3)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有助于减少滥诉现象。如果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由于加大过错方承担的责任,使得原告不会轻启诉讼念头,迫使当事人采取和解等其他途径解决纠纷,有利于节约国家司法资源,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4)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是许多国家和地区司法的通例。除前述提及的美国、日本等国家外,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通常也根据法律规定直接判处败诉方赔偿胜诉方的律师费。此外,一些国际条约及规则中也建立了“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规则。如,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有关规定,侵权者除了“赔偿由于侵犯知识产权而给权利所有者造成的损害”之外,还应向权利所有人支付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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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另一种观点认为,律师费应当由聘请律师的一方当事人自行承担,主要理由是
(1)现有关于律师费承担规定仅适用于部分领域,不能当然理解为败诉方(有过错方)承担律师费的法律依据;
(2)是否聘请律师是当事人的权利,而不是必须行为,法院不会因当事人是否聘请律师而改变案件审理结果,因此聘请律师与提起诉讼并不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3)我国现行有关规定对律师收费标准没有完全统一,且当事人和委托律师之间可自行协商,因此由法院界定收费的准确性有很大难度;
(4)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还可能导致律师之间恶意竞争,不利于我国当前的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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