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刑事律师
深圳刑事律师谈认罪认罚的问题
20多年前,我在法学研究发表了一篇文章:“论坦白从宽”,认为坦白从宽政策制度在实践中往往出现一种悖论:就是社会上传的: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当时我就认为,坦白从宽要落在实处,不变异成对嫌疑人、被告人的制度性欺骗,就应当借鉴国外的辩诉协商,将从宽说清楚,写明白,实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因此我从当初到今天,一直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拥护者。
认罪认罚从2018年进入法律,至今已实施近两年,我认为总体上看是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包括定罪效率,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当事人合法权利,促进了社会和谐。
不过任何一项新制度的产生,其实践过程必然伴随着不完善。而且这项制度与我国传统的有罪必罚、严格执法的理念不太协调,加上缺乏一些配套制度的支持,实践中就会遇到较大的矛盾和问题。较为突出的是两重矛盾:控辩不平衡,以及检法不协调。不过两种矛盾的性质有区别。前一个问题是结构性问题,具有根本意义,也比较难以解决,需通过一个总体性努力去降低其负面效应;后一个问题,我认为主要还是一个观念问题和工作问题,是通过一段时间努力可以解决的。
这两个问题有一定关联,比如控辩不平衡,可以通过审判来调整,但这也涉及检法关系协调问题,今天我就把两个问题结合起来,发表三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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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辩不平衡是协商性司法的主要风险
所谓控辩不平衡。主要是指控辩双方的“信息不对称”、“资源不对等”,以及由此产生的“结构性风险”。因为一方面,控方掌握案件诉讼信息尤其是证据信息,而在庭前程序中,被追诉人对这些信息的了解是有限的,即“信息不对称”。另一方面,控方具有压制性国家权力。包括侦查手段、强制措施的决定和实施权,控罪权和求刑权——如果被追诉人不同意协商司法条件,可能导致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这些程序手段与实体法后果,足以对被追诉人形成心理压制,尤其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
从比较研究看,这种结构性风险,是美国辩诉协商存在的主要制度问题。去年9月我们到德国去开会,德国学者和法官也承认,德国认罪协商制度所存在主要制度问题,也是这个问题,就是在协商性司法中,有些无辜的被告可能害怕不接受协调条件而会得到比较重的刑罚,因此为避免风险只好接受法官或检察官提出的条件,甚至承认他所未犯的罪。
我们通过了解深圳刑事律师在认罪认罚的问题上的了解,也看了一些当事人的态度,但是会出现控辩不平衡的情况发生,有待于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