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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刑事律师谈个人数据的刑法保护模式

核心提示:  现在有一些人在一定的情况下就会违反法律,可能他们认为自己没有触碰法律,其实他们是完全的不懂法造成,现在因为法律相关的问题就应该找专业的人士来做,所以深圳刑事律师就能帮你解决很大的问题,今天我们就来看看深圳刑事律师们都说了什么?
   现在有一些人在一定的情况下就会违反法律,可能他们认为自己没有触碰法律,其实他们是完全的不懂法造成,现在因为法律相关的问题就应该找专业的人士来做,所以深圳刑事律师就能帮你解决很大的问题,今天我们就来看看深圳刑事律师们都说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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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刑事律师个人数据的刑法保护模式

  个人数据上汇集多方主体的不同性质的权益,它不同于一般的私权物品,也不宜作为公共用品。依据个人数据在不同场景中所涉权益的性质,我国刑法对个人数据的保护共有四种模式,即经济秩序保护模式、人格权保护模式、物权保护模式与公共秩序保护模式。考察刑法对个人数据的保护,不足之处在于:对数据滥用的行为缺乏必要的规制;有些罪名的适用无法准确揭示相应行为的不法本质;犯罪化不足与犯罪化过度的问题并存;对数据主体权益的保障显得不足。就刑法保护框架的合理化而言,需要在四个方面实现观念性的转变。个人数据虽具有财产或经济属性的面向,但不应归入财物或知识产权的范畴;虚拟财产不具备财物的特性,不应在一般意义上作为传统财产犯罪的对象。有必要从立法论与解释论两个层面,对我国刑法对个人数据的四种保护模式作出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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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刑事律师关于维权过度

  关于本案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

  作为侵犯财产罪的一种,敲诈勒索罪要求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问题在于:在此类维权索赔案件中,该如何判断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财物”的主观故意?笔者认为,首先,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或辩解来认定,不管有无供述,都应主要依据案件的客观情况来认定。其次,认定的依据主要有二:一是看索赔主张是否有客观事实根据,二是要看索赔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所谓“事实根据”,是指索赔主张的提出,必须以索赔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遭受实际侵害为前提,而非虚构事实进行敲诈;所谓“法律依据”,是指索赔人所提出的索赔项目和金额,有相应法律依据,而非漫天要价。有此两项,则无论索赔金额多高,都不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具体到本案,被告人蔡某、张某向邹某、桂某索赔,是一种行使民事赔偿请求权的合法行为,并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我们现在已经了解到像深圳刑事律师说的维权过度的问题,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并且要从多个方面来进行分析和处理,这样才能正确的得到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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