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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债务合同纠纷,债务合同终止有哪些情况

核心提示:合同解除合同解除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则或者双方当事人商定的解除条件使合同不再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或
 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则或者双方当事人商定的解除条件使合同不再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或者合同各方当事人经协商消灭合同的行为。合同解除是合同终止的一种不正常的方式。

合同解除有两种方式,一种称为商定解除,是双方当事人协议解除,即合同双方当事人经过达成协议,商定原有的合同不再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使合同归于终止。另一种方式称为法定解除,即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由于产生法定事由,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则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

商定解除能够分为两种方式:

一是在合同订立时,当事人在合同中商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在合同生效后实行终了之前,一旦这些条件成就,当事人则享有合同解除权,从而能够以本人的意义表示通知对方而终止合同关系。

二是在合同订立以后,且在合同未实行或者尚未完整实行之前,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原合同之外,又订立了一个以解除原合同为内容的协议,使原合同被解除。这不是双方行使解除权而是双方都同意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是合同解除制度中最中心最重要的问题。

合同法第94条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能够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完成合同目的;在实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白表示或者以本人的行为标明不实行主要债务;

当事人一方迟延实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实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实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完成合同目的;法律规则的其他状况。

抵销

抵销是指互负到期债务的当事人,依据法律的规则或双方的商定,消灭互相间所负相当额的债务的行为。

抵销可分为两种方式:法定抵消、商定抵消

法定抵消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且该债务的标的物品种、质量相同的,任何一方使互相间所负相当额之债务归于消灭的意义表示。

法定抵消的要件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互负的债务的品种相同;

(3)互负债务必需为到期债务;

(4)不属于不能抵消的债务。

合同法规则,当事人主张抵消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抵达对方时生效。抵消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商定抵消是指经过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将互相负有的债务停止抵消而使合同终止。由于商定抵消是经过合同方式完成的,所以,只需不违背法律的强迫性规则即具有法律效能。

商定抵消的条件为:

(1)双方互相负有债务;

(2)双方当事人就债务抵消达成协议;

(3)不得有制止抵消的规则。

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缘由而使得债务人无法向其托付合同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交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提存的条件

(1)提存人具有行为才能,意义表示真实;

(2)提存的债务真实、合法;

(3)存在提存的缘由。提存的缘由包括:债权人无合理理由回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失死亡未肯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才能未肯定监护人;法律规则的其他情形。

(4)存在适合提存的标的物;

(5)提存的物与债的标的物相符。

提存人应当首先向提存机关提出申请,提存机关收到申请后,要依照法定条件对申请停止检查,契合条件的,提存机关应当承受提存标的物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保管。标的物提存后,除了债权人下落不明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无论债权人能否受领提存物,提存都将消灭债务,解除债务人的义务,债权人只能向提存机关领取提存物,不能再向债务人恳求清偿。

在提存期间发作的提存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当。同时,提存的费用也由债权人承当。

一、和解法。

协商和解是指债权债务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根底上,直接停止协商或约请第三人从中调停,处理纠葛。债权到期或行将到期时,债务人暂无才能归还债务但有还款诚意的,债权人能够就实行债务的期限、方式、数额同等债务人停止商量,敦促债务人实行债务或签署还款协议。假如该债权有抵押担保或者有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债权人可与抵押人或者保证人停止协商,使抵押人以足额的抵押资产赔偿债务,或者由保证人来代偿债务。

二、调解法。

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依据司法部公布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则》,申请调解应当具备下列条件:l.有明白的被申请调解人,如公民、法人等的根本状况。2.有详细的调解请求,如请求被申请人实行还款义务等。3.有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根据,如借款合同、担保协议等。4.该纠葛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受理范围。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债务人应按约实行义务,不得擅自变卦或解除协议。关于签署协议后债务人又反悔或局部反悔的,债权人能够向人民法院起诉,恳求判令对方当事人实行调解协议。

三、仲裁法。

依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则,仲裁统一实行或裁或审、一裁结局制度,同诉讼的两审终审制相比,仲裁更有利于当事人之间疾速处理纠葛。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向仲裁机构递交仲裁协议、申请书及副本。申请书要细致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等状况及事实理由。经过仲裁方式处理债务纠葛,具有较强的失密性,当事人之间大多没有剧烈的对立性。另外,申请仲裁的费用普通比提起诉讼的费用低。

四、诉讼法。

债务纠葛诉讼就是打民事官司。对一些较为复杂、对方当事人较难对付或者经过其他途径很难处理的案件,债权人就可选择诉讼程序来处理。诉讼的优势表如今:1.法院处置债务纠葛是最终的、具有强迫执行力的处理方式。2.诉讼时限受法律的严厉限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则,法院在收到公民的民事起诉状或口头起诉立案后,民事案件的第一审审理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状况也可延长6个月;不服第一审讯决的,当事人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第一审裁定的,当事人须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民事案件的二审审理期限为3个月。法院判决后立刻发给判决书。

五、申请支付令法。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则:“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检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白、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假如债务人在规则日期内不盲目实行义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迫执行。

六、申请先予执行法。

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在某些案件作出判决以前,为处理被告当前的生活等艰难,先向被告执行一定财物的暂时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则:“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能够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奉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状况紧急需求先予执行的。”申请先予执行应具备下列条件:1.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义务关系明白、肯定;2.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看待给付的义务,只存在一方当事人享有权益,另一方当事人承当义务;3.行使权益的紧迫性,即享有权益的一方当事人急需完成其权益,如不完成势必严重影响其生活或消费;4.须有当事人的申请;5.被申请人有实行才能。

七、申办强迫执行公证法。

强迫执行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经检查核实以为无疑议的,对债权文书停止公证,并依法赋予其强迫执行效能。采用这种方式,使债权人省去了复杂的诉讼过程,节约了诉讼费用,不失为一种烦琐而高效的讨债办法。当事人申办有强迫执行效能的债权文书公证,应当向有管辖权(即当事人住所地或行为发作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是法人的要提供法人资历证明,有拜托代理人的要提供自己的身份证件和受权拜托书;需求赋予强迫执行效能的债权文书,如还款协议、借据等;有关经济担保的文件,如抵押协议、担保书等;其他有关资料,如债务人的资金和归还才能证明;请求赋予强迫执行效能,债权人要提供借款人未按期出借借款的证明。

八、优先受偿权法。

按我国担保法的规则,债务人或第三人能够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动产抵押或质押,作为实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实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则以抵押或质押的财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富的价款优先受偿。比方,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中的义务人,不支付保管费、加工费或运输费用的,权益人即能够留置保管、加工或运输的财物,拍卖或变卖优先受偿。

九、保证人优先追偿权法。

指保证人在承当保证义务之后,有向债务人恳求归还的权益。在普通状况下,保证人只要在清偿了其担保的债权后,才可向债务人主张追偿权。但在特殊状况下,保证人也能够预先行使追偿权。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二条规则:“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能够参与破产财富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法律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则,是由于在这种状况下,保证人仍对债权人负有保证清偿的义务。假如保证人不预先追偿,等破产财富被分割终了后,就会失去追偿对象,形成无法补偿的损失。

十、代位追偿法。

所谓债权人的代位追偿权,浅显地说就是债权人以本人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益的权益。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则:“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形成损伤的,债权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恳求以本人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的发作须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2.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本人的权益;4.债务人怠于行使本人的权益的行为使其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有不能完成的风险,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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