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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辜丈夫被迫承担前妻个人债务:对欠款一无所知

核心提示: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无关家庭共同生活时所产生的债务。夫妻个人债务是相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而言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无关家庭共同生活时所产生的债务。夫妻个人债务是相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而言的。
 
今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就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这次的报道就是“司法解释”出台以来,上海市一中院审理的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典型案例。
 
 
多套房产被抵押借贷殷实之家瞬间一无所有
 
何女士与徐先生原系再婚夫妻,于2008年结婚。徐先生是一名教师,前妻何女士则是一家服装公司的股东。虽说是重组家庭,但是一家人的日子过得有滋有味。
 
结婚时,妻子何女士名下有3套房产,徐先生也有1套,在旁人眼里,他们家是典型的中产家庭。
 
何女士与人合伙经营着一家服装公司,起初只是普通员工,后来被老总提拔成了股东,但是前提需要共同承担公司的运营压力。
 
女子婚内举债未还前夫被一同告上法庭
 
2014年开始,何女士瞒着丈夫陆续抵押了名下多套房产,然而公司生意却仍旧没有起色。就这样,心存侥幸的何女士为了公司一而再再而三地抵押房产,借下巨债。等到2017年农历新年前,何女士的债务已经滚雪球般到了700多万元,而家人却对此一无所知,年前一家人甚至还前往塞班旅游。可一回国,摆在何女士面前的仍然是一个烂摊子。
 
2017年1月24日,走投无路的她抵押了名下最后一套房产,分别借款180万元、70万元。
 
妻子何女士:家里人不知道这件事。公司合伙人说,你不去借的话,公司等于像球一样爆掉了。一旦爆掉,你家人不就知道了。我当时总是处于这种侥幸心理,又害怕又担心,希望能盘活公司。谁知旧债刚还,新债又来了。
 
三个月还款期限一过,何女士仅还款50万元,借债人接连登门要钱,此时丈夫徐先生才如梦初醒。
 
丈夫徐先生:我当时四五月份我知道这个事情,我没有办法接受,很难接受!突然之间,家里累积下来,总共欠了一千多万的债。这事情如果我知道,绝对不可能发生。
 
2017年5月,徐先生与和何女士正式离婚。同月,这对离异夫妻被两名借款人一同告上法庭,要求共同归还借款、利息以及逾期违约金200多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判决支持借款人的诉请,徐先生对何女士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徐先生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徐先生上诉称,何女士从2014年开始为案外人借款,他和家人均不知情。与此同时,借款均用于公司及法人债务上,属于筹资从事经营活动,且筹资金额巨大,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因此这两笔共计200多万元的债务,应为前妻的个人债务,不应由自己承担。何女士对前夫的说法表示认同。
 
案件争议焦点:何女士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借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
 
 
2018年1月16日,最高法院公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这一关于夫妻债务认定司法解释的施行,既是防止假离婚、真逃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严格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同时也依法保护夫妻,特别是未具名举债一方的合法权益。
 
 
近日,上海一中院依法对这起上诉案件作出改判。维持判决书一至五项,即何女士应承担清偿责任,改判徐先生对何女士债务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认为,何女士在本案中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未取得徐先生的共同签字或者事后追认,借款人也未能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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