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律师事务所

服务源于心,为民践于行,用热诚和实力还您公道。

咨询:13538138007 阳光律师事务所

15年 债务婚姻法律执业经验

成功办理1000余件债务、婚姻案件,获得当事人广泛好评

首页 - 行业资讯 - 诉讼离婚程序法律相关问题解答

诉讼离婚程序法律相关问题解答

核心提示:Q1。在诉讼中,如果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就财产问题和债权债务处理达成协议,第三人能否通过确认有效的民事调解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
 Q1。在诉讼中,如果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就财产问题和债权债务处理达成协议,第三人能否通过确认有效的民事调解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
 
答: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婚姻双方,案件以外的第三人不列为诉讼当事人。正常情况下,第三人认为调解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再审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驳回。但是,人民法院发现有错误需要再审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的精神,履行审判监督程序。
 
Q2。如果债务人(遗嘱执行人)通过离婚协议或法院的离婚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能否直接增加遗嘱执行人的前配偶为遗嘱执行人执行其财产?
 
答:根据有关法律的精神,双方的离婚协议或法院的离婚判决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对其他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如果债权是在婚前或离婚后形成的,遗嘱执行人的前配偶不能被增加为遗嘱执行人,其财产可以执行。
 
Q3。在离婚诉讼中,当双方对财产的价值有争议时,他们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吗?
 
答:如果双方对房产价值有争议,可以通过协商、招标、定价、评估、拍卖等方式确定和处理。处置财产时,应当采取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以及照顾无辜当事人的原则,无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Q4。离婚诉讼涉及家庭财产的分割。其他家庭成员可以作为共同诉讼人加入吗?
 
答:关于家庭所有房屋的分割,可以通知当事人在另一个案件中起诉,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在离婚诉讼中,不应增加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诉讼人。
 
Q5。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离婚诉讼被法院中止后,离婚诉讼中的夫妻或家庭成员都不会提起诉讼来确认权利和分割房屋。离婚案件应该如何处理?
 
答: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向当事人解释不起诉房屋分割权的法律后果,并征求他们对涉及夫妻双方的家庭房屋分割部分的意见。当事人同意不主张人民法院继续分割本案房屋的,案件将恢复审理;当事人坚持分居的,法院可以限制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逾期不起诉的,通知当事人另行处理,恢复离婚诉讼。
 
Q6。如果丈夫起诉妻子离婚,妻子起诉丈夫重婚,这两个案件可以同时审理吗?
 
答:它们属于不同的诉讼程序。在处理重婚罪时,应先中止民事诉讼,刑事重婚罪结案后再恢复民事诉讼。
 
Q7。什么程序应该适用于婚姻无效的情况?
 
答:宣告婚姻无效是非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特别程序的规定作出裁决。单独的财产问题,子女抚养问题和无效婚姻问题。Q8。离婚损害赔偿的要求能和离婚诉讼一起处理吗?
 
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上述两项可以一并处理。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的主体必须是无辜的一方,而且双方必须是合法的婚姻关系,而不是同居关系。
 
Q9。宣告一方失踪或死亡的法律后果与默认离婚的法律后果相同吗?
 
答:宣告一方当事人失踪或死亡以及缺席判决其离婚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主要区别在于夫妻关系是否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恢复。
 
Q10。在婚姻关系中,一方不起诉离婚,而是单独起诉向另一方要求损害赔偿。法院应该支持吗?
 
答:人民法院不应支持这一请求。
 
Q11。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举证期限过后或者开庭时提出财产分割时,应当一并处理还是分别处理?
 
答:上述案件属于追加诉讼案件,人民法院不得参与审理,并通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但是,对方同意答复的,考虑到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可以准许,法院应当重新规定共同审理该请求的举证期限,或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
 
Q12。在离婚案件中,如果被告在被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他会在法庭上作出离婚判决吗?
 
答:因为离婚案件必须经过调解,如果一方不出庭,法院一般应该慎重对待,一般不会做出缺席判决。除了发布公告的情况。
 
Q13。如果原告撤诉,被告要求离婚,是否应视为共同审理的反诉,还是应告知另一案件?
 
通知被告另一个案件的索赔。
 
Q14。离婚一方不调查配偶的重婚行为,只要求处理离婚问题。法院允许吗?法院是否应该主动将发现的重婚问题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答:人民法院应当允许,但不影响当事人事后根据《刑事诉讼法》对其配偶的重婚罪提起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将发现的重婚罪移送公安部门。
 
Q15。当男方起诉要求离婚时,人民法院发现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在这方面,如果该男子的诉讼不符合受理条件,法院应驳回诉讼,还是应将其视为一个实体?
 
答:出现上述情况,人民法院应驳回该男子的诉讼,因为其不符合受理条件。但是,如果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此案,如女方的严重过错(重婚和同居导致怀孕,国家的情感无法理解,或女方实施家庭暴力,男方身体受到严重威胁),法院可以受理此案并做出实质性处理。
 
Q16。在离婚案件中,如果没有专家结论证明被告患有精神病,是否可以让他的父亲或母亲代表他出庭?答:如果鉴定机构没有得出被告患有精神疾病的结论,就不能认定当事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也不能允许其父亲或母亲作为法定代表人代为出庭。
 
Q17。在离婚案件中,被告要求原告赔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反诉吗?他们应该一起审判吗?
 
答:这不是反诉请求,而应该作为离婚诉讼中的诉讼请求来审理。
 
Q18。离婚后,一方可以继承和出租另一方的公房吗?
 
答:在不违反《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一方可以依法取得公房出租权,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可以继续出租对方单位的公房。
 
Q19。经民政局同意离婚后,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人民法院该怎么办?
 
答:只要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放弃离婚损害赔偿,并在离婚登记后一年内提出,人民法院就受理离婚损害赔偿。(请注意,某些法规属于计划期间,不能暂停或中断)
 
Q20。在被继承人生前债权人追索被继承人债务的情况下,如果法定继承人明确放弃继承,法院将如何判决?

行业资讯相关


联系我们
如果您有债务婚姻纠纷的问题,请随时拨打债务婚姻律师服务热线。

手机:13538138007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1001号银盛大厦二楼

Q Q:24017572

微信:阳光律师事务所

友情链接: 深圳债务追讨 债务追讨 深圳收债公司大全 深圳追债 债务纠纷 追债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