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或是其亲属觉得是工伤,用人公司不觉得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另外社会保障部制订的《工伤认定办法》第14条要求:“用人公司拒不质证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机关能够依据被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规做出工伤评定结果。”依据这种要求,得知在工伤案子中是由用人公司承担举证责任。自然,工伤职工还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如在递交工伤评定申请表格时要提供劳动者证明信,诊疗病例证明等。
工伤理赔中的“证据”就是指在明确工伤商业保险工资待遇的实际新项目时,所要递交的相对的证据,包含证据、证据、证据、电子证据、鉴定结论、现场勘查询问笔录这些。结合实际,明确工伤商业保险工资待遇时,对于不一样的赔付新项目应递交不一样的证据。
比如,工伤职工要费用报销医疗费用,而医疗费用包含医院挂号费、诊查费、医药费、医疗费等,对于不一样的新项目应递交相对的证据,因此就务必提供本人病史、医院门诊出示的病例证明、治疗费和医药费收条等;假如工伤职工要费用报销差旅费和住宿费用,就需要提供相关的税票或收条。总而言之,工伤职工应当提供哪些的证据,要融合前原文中阐述的工伤商业保险工资待遇新项目,仅有对于赔付新项目提供相对的票据才可以得到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