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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的认定与处理

核心提示:当前,金融犯罪日趋严重,其中贷款诈骗罪尤为突出。本文就认定和处理贷款诈骗罪的三个实际问题,作一初步探讨,以期对问题的解决能有所帮助。 一、如何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

  当前,金融犯罪日趋严重,其中贷款诈骗罪尤为突出。本文就认定和处理贷款诈骗罪的三个实际问题,作一初步探讨,以期对问题的解决能有所帮助。

  一、如何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如何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老大难”问题。说是个“老大难”问题,是因为这一问题由来已久,且不局限于贷款诈骗罪,在其他金融犯罪以及合同诈骗罪中也同样存在。以往的有关司法解释曾经努力解决这一问题,基本思路是总结、提炼司法实践的成功经验,具体规定典型的诈骗行为,以便于司法机关认定。原则上讲,只要以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这些典型的诈骗行为,就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除非有相反的事实或证据否定这一点。

  司法实践中,许多公诉机关和公诉人之所以感到证明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十分的困难,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忽视了这一点。如此认定贷款诈骗罪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方面能够节约诉讼成本,有效地特别保护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金融资产安全,进而同时有效地维持金融秩序。另一方面对于行为人来说也是公平的,没有不合理地加重贷款者的法律责任。行为人采取欺骗的方法获取了贷款并用于合法经营,如果成功地获得了丰厚的回报并如期偿还了全部贷款,那么行为人当然不会获罪,相反会成为一个狡猾的“成功商人”,但是这种成功是建立在违背诚实信用的基础之上的,所以是行为人自己而不是国家和社会将其置于这样一种危险的境地——要么成为“罪人”要么成为“成功者”。

  二、如何理解“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具体规定了以下几种具体的诈骗行为方式:其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行为;其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其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其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其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前叙四种行为方式是具体的、明确的,第五种行为方式则是概括性的规定,为防遗漏立法者进行了“拉大网”式的描述。

  对于认定“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司法人员有着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当然,具体认定时应当谨慎从事。总的原则是,其他诈骗贷款的方法应当在性质和程度上与前四种诈骗方式类似、相当,并足以表明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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