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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勾结的贷款诈骗案件的认定问题

核心提示: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银行工作人员与外部人员联手从事贷款诈骗的案件时有发生。如何认定这类共同犯罪的性质、准确定罪处罚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前不久,赵秉志教授与肖中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银行工作人员与外部人员联手从事贷款诈骗的案件时有发生。如何认定这类共同犯罪的性质、准确定罪处罚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前不久,赵秉志教授与肖中华研究员就这个问题在《人民法院报》(2003年7月14日第三版)谈了一些看法,颇有启迪性。但其中有些问题似有进一步探讨的余地。笔者拟以上述二位学者分析的一个案例为视角,略述管见。该案的基本案情如下:

  某民办银行信贷员黄某与朋友许徐某、徐某内外勾结,骗取本银行的贷款。由许某、徐某私刻某造币厂的公章,以造币厂名义在该民办银行设立账户,并伪造造币厂的企业代码证等资料,在该银行申请了贷款额度。此后,黄某利用负责造币厂存、贷款的职务便利,先后以造币厂的名义向其所在银行申请贷款数十次,骗得贷款近亿元。所得款项由三人私分挥霍。

  对该案的认定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三个行为人非法获取民办银行的贷款,既借助了黄某的职务之便,又依赖于许某和徐某的诈骗行为。这个整体行为同时触犯了职务侵占罪和贷款诈骗罪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应该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以贷款诈骗罪认定。

  第二种观点认为,黄某、许某和徐某三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由徐某和许某二人采用私刻印章,伪造企业资料等手段骗取银行贷款,构成贷款诈骗罪。黄某利用职务之便,利用造币厂的名义向所在的银行骗取贷款,构成职务侵占罪。由于三人是共同犯罪,因此虽然各自只是实施了部分行为,但是仍然应当承担整个共同犯罪的责任,所以应当对三人以贷款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

  第三种观点认为,黄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无疑,而许某和徐某在黄某所在的民办银行骗取贷款额度,设立虚假账户,不过是在为黄某的职务侵占行为提供帮助条件,应当被视为黄某职务侵占犯罪构成要件中的诈骗手段而已,而不能作为一个独立构成犯罪的行为看待。因此,黄某与许某、徐某属于内外勾结的共同犯罪,应当以职务侵占罪一罪论处。

  第四种观点认为,应当对三人分别定罪。黄某的行为同时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实行犯和贷款诈骗罪的帮助犯,许某和徐某的行为同时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实行犯和职务侵占罪的帮助犯。根据各自行为的特点,应当对黄某以职务侵占罪论处,对许某和徐某则以贷款诈骗罪认定。刑法分则关于伙同贪污以共犯论处的规定只是对贪污罪的特别规定,对于职务侵占罪并无适用余地和指导意义。

  笔者认为,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职务侵占罪手段行为的认定问题,也就是许某和徐某的诈骗行为能否作为黄某职务侵占的手段行为进行评价以及如何评价;二是对有身份的行为人与无身份的行为人内外勾结共同犯罪如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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