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律师事务所

服务源于心,为民践于行,用热诚和实力还您公道。

咨询:13538138007 阳光律师事务所

15年 债务婚姻法律执业经验

成功办理1000余件债务、婚姻案件,获得当事人广泛好评

首页 - 债务纠纷 - 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

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

核心提示:一、概念及其构成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

  一、概念及其构成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商业银行法》第八十条 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于问题的解释》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是指: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

  (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

  (2)携带贷款逃跑的;

  (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 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三)关于金融诈骗罪:

债务纠纷相关


联系我们
如果您有债务婚姻纠纷的问题,请随时拨打债务婚姻律师服务热线。

手机:13538138007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1001号银盛大厦二楼

Q Q:24017572

微信:阳光律师事务所

友情链接: 深圳债务追讨 债务追讨 深圳收债公司大全 深圳追债 债务纠纷 追债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