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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与正常贷款的区别

核心提示:现实生活中,很多贷款行为介乎诈骗和合法贷款行为之间,如何正确识别是我们判断罪与非罪的关键。本案就公诉机关指控的李军贷款行为的性质进行了区分,从而简要阐述了贷款

  现实生活中,很多贷款行为介乎诈骗和合法贷款行为之间,如何正确识别是我们判断罪与非罪的关键。本案就公诉机关指控的李军贷款行为的性质进行了区分,从而简要阐述了贷款诈骗行为与正常贷款行为的区别判定和贷款诈骗犯罪的罪数认定。

  「案例索引」

  一审法院及判决书编号: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2005)宿城刑初字第00146 号

  裁判日期: 2005年6 月13日

  二审法院及判决书编号: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5)宿中刑二终字第27 号

  裁判日期: 2005年8 月5日

  「案情」

  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军、谢洪平、刘立丰。

  公诉机关指控称:

  一、贷款诈骗、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事实

  1 、2003年 5月份,被告人李军在负债数万元的情况下,仍欲购买轿车,为此向中国农业银行宿迁市城中支行申请消费贷款 14万元。为取得贷款,李军请赵增超到保险公司为其做车辆抵押合同担保人,赵增超不同意,李军就与被告人谢洪平请被告人刘立丰伪造了一个“江苏泗阳闸站管理所专用章”印章,并让谢洪平写了一份赵增超的收入证明,盖上此章后送交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宿迁分公司,后谢洪平又冒充赵增超到保险公司在承诺书、调查笔录、担保协议上签名捺印,骗取了保险公司的信任。 6月 4日,李军与中国农行宿迁市城中支行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宿迁分公司签订《消费贷款履约保险合同》,并于同日向农行宿迁市城中支行借款 14万元,到2004 年2月份,李军共还本金 28962.28元。因无力偿还下余本金111037.72 元,李军潜逃他乡,在潜逃过程中将所购的帕萨特轿车抵押给他人,并将所得抵押款4 万元挥霍。

  2 、2003年 8月7 日,被告人李军以购原料为名,使用假身份证,以本人为借款人,以陈德志、李驰为担保人,在泗阳县众兴信用社借款2 万元贷款被李军使用,后由陈德志归还。

  3 、2003年 10月11 日,被告人李军以做生意为名,使用假身份证,以本人为借款人,以吉锋、葛辉为担保人,在泗阳县王集信用社借款2 万元,贷款被李军使用,至今未归还。

  二、伪造公司印章事实

  2001 年上半年,李军欲将自己的土产公司集资房转让给他人,为了写产权转让证明,李军到泗阳县邮电局门口一个体刻章处,花100 元钱让人刻了一枚“泗阳县土产杂品公司”印章。

  三、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事实、伪造居民身份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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