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南某等人在2015年10月至2018年5月期间,在高唐县华银商贸城开设“久鸿公司”,高利放贷后,对到期未能偿还的债务人,采取恐吓、威胁、拘禁、侮辱、家中静坐等手段进行讨债。
(二) 李某荣等人在2016年9月至2018年8月期间,在高唐县福源路与春长街交叉路口开设“法荣商贸”门头,高利放贷后,对到期未能偿还的债务人,多次采取殴打、恐吓、拘禁、拉横幅等方式进行讨债。
(三) 唐某莲等人在2015年3月至2018年8月期间,以高唐县金城广场夜市占用北关土地为名,多次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对金城广场夜市摆摊人员索要摊位费。
(四) 郭某景等人在2018年2月至5月期间,在东阿县城区、莘县城区、高唐县城区的酒店门口,伺机等候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人员,采取尾随并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利用酒驾人员不敢报警处理事故的心理进行敲诈勒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