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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核心提示:贷款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准确认定诈骗贷款罪应当区分的界限和注意的问题包括: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1.货款诈骗罪与为了解决资金暂时困难而采用诈骗方式取得贷款,两者在行为

  贷款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准确认定诈骗贷款罪应当区分的界限和注意的问题包括: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1.货款诈骗罪与为了解决资金暂时困难而采用诈骗方式取得贷款,两者在行为方式上具有相似之处。区别两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虽然在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过程中使用了欺诈手段,但欺诈获取贷款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生产或经营需要,或者为了解决某个工厂急需款项而被迫采用一些不正当手段,只要行为人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上具有还款意向,客观上也没有造成重大损失,不应以贷款诈骗罪论处。如果行为人骗到贷款后,不是用于贷款所需项目,而是用于消费挥霍,且无归还诚意,则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虽然没把通过欺诈骗得的贷款用于生产经营等,而是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作其他开支,但只要其有诚意按期归还,而且确实能够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也不应以犯罪论处。这种甲项贷款用于乙项开支的情况,属于借贷合同违约现象,一般应按经济或民事违法行为处理,银行可以依约停止发放贷款或给予罚息等处罚。

  2.从司法实践的情况看,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是认定贷款诈骗罪的一个重要条件,是主观上不想还贷还是因为经营不善导致无法按期还贷,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也存在着在合法取得贷款以后,确实由于经营不善导致贷款到期后,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贷款的情况,也就是主观上想还贷,但是客观上还不了。这种行为会使金融机构的贷款潜在损失的威胁,哪怕是受到实际的损失,也不能认定行为人有罪。这是由于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犯罪目的,在客观上没有采用欺骗手段滥用贷款、挪用贷款的行为,无力偿还贷款的结果是行为人主观上不希望发生(有条件的话,还会尽力避免这种结果发生)的。

  (二)贷款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在《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颁行之前,对诈骗贷款罪的处理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中对于比较严重的诈骗贷款的行为,只能依照1979年刑法中规定的诈骗罪论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特别是修订后刑法单独规定了贷款诈骗罪,突出了这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规定了独立的刑罚,使诈骗贷款的行为得到应有的制裁。贷款诈骗罪与诈骗罪是特别犯罪与普通犯罪的关系。两者区分的显著特点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侵犯客体不同。贷款诈骗罪不但侵害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而且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仅限于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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