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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案

核心提示:被告人李某系古蔺县古蔺镇原石羊村副村长。2000年14月,在国家扶贫政策的允许下,未同村委会成员商量,也未告知村民的相关情况,私自以石羊村委会的名义在古蔺县扶贫办申

  被告人李某系古蔺县古蔺镇原石羊村副村长。2000年1—4月,在国家扶贫政策的允许下,未同村委会成员商量,也未告知村民的相关情况,私自以“石羊村委会”的名义在古蔺县扶贫办申请板栗、大枣秧苗的贷款项目,李某在明知该果苗款只需15万元的情况下,李某却向县扶贫办申请需20万元,在县扶贫办下达该项目文件指标后,李某以农户每户贷款200元的小额贷款的金额,私刻农户私章及代签字的方法,从古蔺县农业银行贷款20万元。李某除支付果苗款15.5万元后,将剩余的4.5万元非法占为己有。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虽是副村长,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贷款诈骗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系副村长,是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农户贷款购果苗的方式骗取公物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三)项的规定,已构成贪污罪。

  [评析]

  所谓贪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单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私分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破坏公务行为的廉洁性,或者以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单位为对象进行贿赂,收买公务行为的犯罪的总称。其基本特征,第一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而被告人李某系副村长,是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管理公务的人员,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第二,在客观方面李某是利用其副村长的职务便利实施的骗取公物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所谓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其他工作人员。即侵犯了国家金融机构的贷款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制度,又侵犯了金融机构对贷款资金的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而李某私刻农户私章,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公物的行为,应该已构成了贷款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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