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追溯到2013年3月29日,被告人何某元借款60万元给被害人胡某生,约定月息4分,当日扣除2.4万元利息后转账57.6万元给胡某生。之后,胡某生还款29万余元。
2014年6月,双方重新签订一份60万元的借款协议。由于胡某生没有及时还款,2016年上半年,何某元安排李某镇帮忙去索要欠款。2016年5月至2017年上半年,为了帮被告人何某元追讨债务,被告人李某镇纠集李某尧、李某祥等人将被害人胡某生非法拘禁在郴州多个酒店多日。
被非法拘禁期间,胡某生多次电话联系妻弟曾某先后转账还款25.5万元。2016年5月31日,被告人李某镇、被害人胡某生在郴州市一茶楼内与何某元、曾某协商还款事宜。谈好还款计划后,李某镇根据“讨债团”同伴曹某兴等人要求,向何某元提出支付在酒店看守胡某生的工资等费用,何某元则提出由胡某生支付2万,胡某生同意了。在何某元、曾某离开茶楼后,李某镇在茶楼通过言语胁迫使胡某生同意支付5万元“工资”,并在当日支付转账2万元,6月3日,再转账给李某镇3万元。李某镇收到钱后,与李某尧、曹志兴等人分掉。
在法庭辩论环节,公诉人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就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问题发表了公诉意见。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充分发表了辩解、辩护意见。法庭辩论结束后,各被告人进行了最后陈述,均表示认罪悔罪。案件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