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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贷款设定九条标准

核心提示:作为《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配套细则,《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于2010年2月1日开始实施。与以往执行的个

  作为《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配套细则,《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于2010年2月1日开始实施。与以往执行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细则相比,《实施细则》有诸多方面变化,为方便城镇职工申请办理业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有关专家昨日进行了详细解读。

  1《实施细则》明确了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的具体标准

  原操作细则中规定: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指在贷款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中存在近两年内贷款连续逾期(含担保人代还)6期、因信用不良被起诉、近两年内贷款有展期(延期)或以资抵债等信用不良情况。

  而《实施细则》中将存在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的判断标准细化为9条,包括:1、贷款当前逾期;2、贷记卡当前逾期;3、准贷记卡存在透支180天以上未还记录(含卡费、年费);4、贷记卡存在近12个月内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超过6期记录(含卡费、年费);5、单笔贷款存在近24个月内连续逾期超过6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或累计逾期超过10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6、单笔贷款存在累计逾期超过24期记录;7、贷款存在担保人代还记录;8、近24个月内贷款存在展期(延期)或以资抵债等记录;9、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记录。

  2《实施细则》根据房地产交易所的新信息系统、新办事流程调整了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流程和所需材料,并增加了商贷转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省内异地贷款等业务内容,重点明确了需要借款人提交的相关手续。

  (一)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申请转贷款前,应确认《房屋所有权证》已办出,原贷款银行同意借款人办理提前全部还款,同时借款人签署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授权书,中心对借款人的征信状况及贷款申请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借款人到中心招标选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其提供的抵押物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应对借款人所购住房及提供的抵押物进行现场考察并出具评估报告。三个工作日后,借款人填写含征信授权的《个人住房转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向中心提交借款人、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同商品房要求)、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评估报告、原商业借款合同、加盖银行印章的还款余额明细表、购房合同、全额结算发票或房地产买卖契约、契税完税发票等及以上材料原件、复印件,审核后原件返还,复印件留存。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屋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担保公司与借款人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借款人交纳担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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