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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之赌债

核心提示:因赌博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即“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找法网网友咨询:3年前我因为赌博欠别人15万元,当时被迫给写了一张贷款条据15万元,利息一毛五(聚赌人员6人,但都不愿出面作证),4个月后我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一直没有进行进一步调查,直至今年4月份对方在法院起诉,期间有参与者录音,内容描述为赌博欠款,请问: 1、派出所不结案,法院可以宣判吗? 2、对方单凭一张贷款条据证据是否充足? 3、类似案件该如何处理?

  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李俊艳律师回复:对方需要提供实际发生借贷关系的其它证据佐证,赌债不受法律保护。

  陕西贺宝虎律师事务所 刘雁南律师回复:你报案不及时,借条如果是你签字手印,是有效的,现实一般判还款,但是只认可同期银行4倍利率。

  相关法律知识:

  因赌博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即“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予以制裁”,恶意借贷债务,一种情形是在赌场内或赌场之外,出借人为谋取高额利息,明知或应知借款人借款目的用于赌博,而专门从事的放高利贷行为;一种情形是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搏活动而借款的,出于亲情、友情等其他非以谋取高额利息为目的的借贷行为;善意借贷债务,是指不以谋取高额利息为目的,与借款人产生的借贷关系;其中对于第一种情形,或者不存在实际的借贷行为,或借贷关系双方虽有借贷行为发生,但借款用于支付赌债,用途不合法,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当属无效民事行为,均应认定为赌债,赌债自始不产生债的效力,法律不予保护。对于第二种情形,则应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债权,不保护恶意第三人的债权。法院经审理能够认定原告所诉系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的,法院应不予支持并可以直接处理有关当事人。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3条规定:在诉讼中发现与本案有关的违法行为需要给予制裁的,可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可对原告作出民事制裁,收缴赌资上缴国库,同时驳回其诉讼请求还可以对双方处以罚款等制裁措施。另外人民法院也可向有关部门给行为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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