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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借条还赌债”无据可证

核心提示:冯女士借了4.5万元不还,但其一会儿说确实借过,一会儿又说是为了还赌债,一会儿又说已经还清,一会儿又说把工资卡都交给的债权人。由于其辩解前后矛盾,又无充分证据,最

  冯女士借了4.5万元不还,但其一会儿说确实借过,一会儿又说是为了还赌债,一会儿又说已经还清,一会儿又说把工资卡都交给的债权人。由于其辩解前后矛盾,又无充分证据,最后落得个败诉的后果。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冯女士归还韦女士借款4.5万元及利息的一审判决。

  中年女子冯某向韦女士借款4.5万元后,在借期届到后仍然不还。为此,韦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归还本息。为此,韦女士向法庭提供了2005年11月和2007年3月由冯女士出具的借条2份。然冯某辩称道,两人从2001年开始一起参与赌博,自己欠下了赌债。至2005年11月累计已达4万元。由于无力还款,故向韦女士出具了借条。为还债,还将自己的工资卡都交给了韦女士,由其从中取款抵扣赌债。如今,加上其它归还的现金,4万元已经还清。另外的5000元,也确实借过,但也是韦女士借给自己用于赌博的。在出具借条当日,已将赌博赢的钱连同借款本金5000元全部归还。由此,不同意诉讼请求。

  然而,尽管冯女士在法庭审理中反复强调钱“已经归还了”,但未提供相应依据。在诉讼中,冯女士还称在向韦女士出具4万元借条后,即将其本人工资卡交给了韦女士,由其每月从其卡里取钱,用于还款。对此,遭到了韦女士的否认,冯女士也未能提供其它相应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关于4万元部分,冯女士一方面称是赌债,一方面又称确借过钱,前后矛盾,说法不一。且冯女士对“赌债”未能提供充分依据。结合韦女士所提供的借条,确认冯女士所作陈述可信度较低,难以认同。同样,关于5000元部分,冯女士承认所借,但对其称系用于赌博也未能提供充分依据,亦不予采信。此外,冯某对上述两笔借条所载款项,均未能提供依据证明已归还,包括其将工资卡交出用于还债一节。对此,应承担因举证不能所造成的于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同时承担相应的银行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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