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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私借赌债妻子无需偿还

核心提示:我丈夫沾染上赌博恶习,欠下大量赌债。为了偿还赌债,从2007年到2008年,他瞒着我向亲戚借下外债3万余元。现在,他对家庭不管不问,我已彻底失望,想提出离婚,请问这3万

  我丈夫沾染上赌博恶习,欠下大量赌债。为了偿还赌债,从2007年到2008年,他瞒着我向亲戚借下外债3万余元。现在,他对家庭不管不问,我已彻底失望,想提出离婚,请问这3万元的外债我要分担吗?

  应律师:赌债不能成为夫妻的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关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确认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考虑:一,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就你的情况而言,丈夫欠下的赌债,你不知情,并且赌博行为也没有为家庭带来任何利益,因此,应当认定为你丈夫的个人债务。另外,赌博是我国法律所明令禁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以保护”。因此因赌博所产生的债务属于非法债务,自然不会成为夫妻共同债务。

  胡先生:我在一房产中介处看中一套二手房,当时中介把我跟卖方约到一起,初步商定:中介为我们提供服务,代办手续,中介公司提供的服务自接受委托时起一直到办理完过户手续结束时止。买卖协议成立,我支付一万元中介费。合同签订后,我交给中介两万元的订金。事后,卖主反悔,同意赔偿我5万元。当我向中介索要两万元的购房订金时,中介却说商品房买卖合同已成立,卖方反悔与中介无关,他们应当收取我中介费。请问中介此举合理吗?

  应律师:不合理。房产中介合同属于房产买卖经纪合同,买卖双方只是在其中表达了买卖的意向,买卖协议还没有成立,事后买卖双方没有在房产交易登记机关确认交易,买卖合同未成立。根据《合同法》第427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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