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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债偿还及受领赌债之性质及其法律后果

核心提示:在日常生活中,因赌博而产生赌债时有发生,由此带来的纠纷也多,比如赌债的偿还与受领,此类纠纷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不多,但看似简单的关系处理起来却不易掌握,存在理解上

  在日常生活中,因赌博而产生赌债时有发生,由此带来的纠纷也多,比如赌债的偿还与受领,此类纠纷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不多,但看似简单的关系处理起来却不易掌握,存在理解上的困难。那么,赌债的性质是什么?偿还赌债以及受领赌债到底有没有法律上的效力?他们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我国现行的法律有怎样的规定和缺陷?本文拟就这几个问题进行简单的分析。

  一、赌债的性质

  由于赌债是赌博的产物,因此首先得对赌博行为作出分析。在日常生活中,赌博行为的方式多种多样,但本文所指的赌博是具有法律意义或者法律分析意义上的赌博,即以一定的财物或者利益作注比输赢的行为。在我国大陆地区,赌博属于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正是由于赌博行为的非法性,所以因赌博所产生的赌债不受法律的保护,也就是说不产生法律上债之关系,民间通俗的说法是“赌债非债”。

  二、赌债偿还及受领赌债之性质

  既然“赌债非债”,赢家便无请求输家偿还“赌债”之权利,输家亦无清偿“赌债”之义务。可这是从法律上进行界定,现实生活中“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传统观念下存在很多赌债的偿还和赌债的受领以及由此产生的纠纷。那么我国法律对赌债的偿还和赌债的受领这样的行为是怎么样认定的?

  在国外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赌债的偿还认为是“不法原因之给付”,而受领赌债属于“不当得利”的一种。所谓不法原因给付,系指给付之内容(标的及目的)具有不法性,违反强行法规定和公序良俗而实施的给付。德国民法第七六二条第一项规定:“博戏或赌博不能发生债务,因博戏或赌博而已为给付者,不得以债务不存在为理由,请求返还。”依德国民法此项规定,赌博原则上并不违反法律禁止规定而无效,仅是一种无诉权之债,因此偿还赌债是一种不法原因之给付,受领赌债是一种不当得利,但因为不法原因之给付,给付人不得行使诉权要求受领人返还。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关于不法原因给付制度,仅仅是在理论层面上的探讨,而是通过民事行为无效制度以及不当得利制度来进行界定和规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以及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三个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也规定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之一,依此赌债偿还应该是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由于债的形成原因不合法,受领人取得的利益没有合法的根据,受领赌债是一种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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