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律师事务所

服务源于心,为民践于行,用热诚和实力还您公道。

咨询:13538138007 阳光律师事务所

15年 债务婚姻法律执业经验

成功办理1000余件债务、婚姻案件,获得当事人广泛好评

首页 - 债务纠纷 - 姚某高利转贷案

姚某高利转贷案

核心提示: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姚凯,男,1966年1月4日出生,高中文化,鞍山市农垦局汤岗子畜牧厂工人。因涉嫌犯高利转贷罪于2004年12月9日被逮捕。 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以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姚凯,男,1966年1月4日出生,高中文化,鞍山市农垦局汤岗子畜牧厂工人。因涉嫌犯高利转贷罪于2004年12月9日被逮捕。

  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姚凯犯高利转贷罪,向千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姚凯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提出异议,辩解其与鞍山市轧钢厂合伙做生意,不构成高利转贷罪。其辩护人提出,姚凯将从银行开出的合计99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轧刚厂的行为系出票行为,而非转贷行为。票据资金不属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姚凯从鞍山市轧钢厂取得的。75万元不是利息,而是利润,故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不成成立。

  千山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鞍山市第六粮库主任林占山(另案处理)得知鞍山市轧钢厂缺少生产资金急需融资,便找到被告人姚凯(与其系同学关系)商议,由姚凯出向办理营业执照,利用林占山与银行相关人员熟悉的恒利条件,通过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后借给鞍山市轧钢厂以从中获利。姚凯于1997年9月承包了鞍山市农垦工贸公司,以该公司名义向银行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并转借给鞍山市轧钢厂。1997年11月,被告人姚凯以鞍山市农里工贸公司名义向鞍山市农业发展银行办理承兑汇票人民币500万元。在办理该笔承兑汇票时,鞍山市农里工贸公司在鞍山市农业发展银行所设账户内没有存人保证金,也没有向鞍山市农业发展银行提供担保。林占山、姚凯将这5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借给鞍山市轧钢厂用于资金周转,从中获利35万元。

  1999年6月,被告人姚凯以鞍山市农垦工贸公司名义向鞍山市农业银行营部办理承兑汇票人民币490万元。在办理该笔承兑汇票时,鞍山市农垦工贸公司在鞍山市农业银行营业部所设账户内存款100万元作为保证金,并由鞍山市轧钢厂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鞍山市垦工贸公司、鞍山市农业银行营业部、鞍山市轧钢厂三方共同签订了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林占山、姚凯将这49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借给鞍山市轧钢厂用于资金周转,从中获利40万元。

  上述两笔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本金人民币计990万元均由鞍山市农垦工贸公司返还给银行。

  千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姚凯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高利转贷罪,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姚凯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五万元。

债务纠纷相关


联系我们
如果您有债务婚姻纠纷的问题,请随时拨打债务婚姻律师服务热线。

手机:13538138007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1001号银盛大厦二楼

Q Q:24017572

微信:阳光律师事务所

友情链接: 深圳债务追讨 债务追讨 深圳收债公司大全 深圳追债 债务纠纷 追债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