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能否充分发展,增强竞争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能否适应市场的需要,及时迅速的革新设备,提高生产效率,更新产品,而能做到这些,资金是根本,是保障。正是这些因素的驱动下,企业之间的借贷很普遍,这一方面因为银行往往只同意提供贷款给那些规模大、效益好的大型企业,中小企业想发展、革新,资金成为桎梏;另一方面在于企业借贷能使双方都得利,尤其借款方可以得到高额利息。因此,一些企业就不再满足于将自有闲余资金借贷给他企业,而开始挖空心思的从银行借贷然后转而高利转贷给他方。行政法规对于企业间的借贷已做了比较严格的规定和控制,原则上是不允许企业之间借贷的。对于企业编造虚假理由申请银行贷款,高利转贷他方的行为由于已危害到国家金融秩序和安全,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刑法将其纳入规制范围是非常必要的,因此现行刑法第175条规定了高利转贷罪,即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
一、 高利转贷罪的构成要件基本分析
1、客体上,本罪作为贷款犯罪之一,区别于贷款诈骗的一大特征就在于:后者是对这笔贷款所有权的侵犯,因为行为人是有占有贷款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前者是对贷款使用权的侵犯,行为人编造虚假贷款项目申请贷款,只是为了高利转贷以赚取高额利息差,并未有侵吞贷款不还的主观意图,因此该罪本质上是对贷款使用、收益等权益的侵犯 .笔者认为,高利转贷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表层上,该罪侵犯的是银行贷款的使用权;深层上,由于贷款得不到合理使用,国家不能清楚资金的准确流向,从而使资金失去必要的监管,扰乱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
2、客观方面,本罪要求行为人有两个行为:套取行为和转贷行为。具体而言,就是行为人采取虚构贷款项目等手段,套得银行的贷款再转而贷给他人,从中赚取利息差。构成该罪就应当有以上两个行为,仅有套取行为是不能构成本罪的。此外,行为人套取的对象仅包括银行的信贷资金,民间借贷并未纳入刑法所规制的范围。并且行为人的转贷不是一般的转贷,而是高利转贷。掌握上述几点,对于准确适用该罪非常重要。
3、主体上,本罪既可以由个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但是在刑事责任的承担上,两者有所不同,这体现在两方面:一是起刑点不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个人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是在五万元以上,单位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是在十万元以上;二是对于单位犯罪中个人的刑事责任,刑法做了有别于个人犯罪中个人的刑事责任的规定,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管单位违法所得数额是较大还是巨大,都是按个人犯罪中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刑事责任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