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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高利转贷案

核心提示:5月18日,被告张某被海安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判决后,被告没有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5月18日,被告张某被海安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判决后,被告没有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被告张某原系海安县五信用社客户经理,但职务的优越却并未让她满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高利转贷,谋取高额利润,获取不义之财,使她最终走上了犯罪之路。

  2005年6、7月间,张某利用其在该县某信用社工作的便利,用她本人及他人的客户信用证,以购车、购房等为由,套取贷款57万元,按银行月利率6.96‰结付利息。7月中旬,张某将套取的贷款57万元与自筹的13万元,共70万元转贷给刘某,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利息为15万元。到期后,刘某先后向张某结付利息15万元。随后,双方又约定将本金续借至2006年2月,利息为10万元。后张某先后归还了向某信用社所贷的借款57万元及利息。2006年12月,海安县公安机关在侦查刘某涉嫌非法出让土地使用权一案中,发现刘某向张某借款70万元,遂对张某调查询问,张某主动交待了高利转贷的犯罪事实。次日,公安机关即立案侦查,2007年1月1日,张某被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依法逮捕。经司法会计鉴定,张某通过高利转贷已非法获利人民币104978.65元。案发后,其已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

  据悉,本案是海安法院首例高利转贷案,也是南通市首例高利转贷案,此类案件在全省、全国法院都不多见。

  评析:何为高利转贷,很多人还很陌生。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犯罪构成要件上来看,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表面上,该罪侵犯的是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使用权;深层上,该罪侵犯的是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

  据承办法官介绍,高利转贷案件在南通市虽属首例,但高利转贷现象在当今日益频繁的经济交往活动中并不罕见,由于高利转贷行为不仅侵犯了金融机构资金的使用、收益权,更是对金融秩序的安全带来很大危害,如果对此类现象不引起重视,放任不管,不寻求解决之策,将会扰乱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带来更大的社会危害。通过本案,承办法官提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预防和减少高利转贷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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