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案件无罪辩护的常见情形有哪些?
强奸案件无罪辩护的常见情形
其一、丈夫不是强奸妻子案件的犯罪主体。
《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强奸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不是特殊主体。不过,纵然《刑法》没有排除丈夫可以作为强奸罪的主体,但是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合法的婚姻关系,必然形成夫妻之间特殊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同居和性生活既是夫妻之间互相享有的权利,也是互相应尽的义务。既然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就是对同居和性生活做出了法律承诺,所以从法律意义上讲合法的夫妻之间不应当存在丈夫对妻子性权利的侵犯。丈夫不顾妻子强烈反对,甚至采用非常明显的暴力手段与妻子强行**,并不违背妻子的法律承诺,所以不能构成《刑法》236条规定的强奸罪。
其二、通奸行为不能按强奸治罪。
通奸行为是指有配偶的那女双方之间或者一方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之间,自愿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由于通奸并不违背妇女意志,所以与强奸有本质的区别。如果律师通过查阅卷宗或者调查取证发现二者多次或者长期维持不正当性关系,那么可以初步断定二者属于通奸关系。通奸的妇女,一旦某种欲望得不到满足,或者通奸丑事被人撞上,面子扫地,可能会推卸责任,嫁祸于人,会谎称被告人强奸。辩护律师对有通奸的情况的,应当仔细反复阅卷,辨明通奸前后妇女亲疏情况有什么变化,变化的原因。对最初是强奸,但是后来女方多次与被告人自愿发生性关系,甚至已经发展到情人关系的案件,由于女方事后多次发生性关系,可以视为没有违背妇女意志,纵然女方反悔以后再告被告人强奸,律师仍可以做无罪辩护。
其三、对女方“半推半就”的案件可做无罪辩护。
“半推半就”是指妇女对男方提出的**要求,态度暧昧,既有不同意的“推”,又有同意表示的“就”。被告人在妇女犹豫不决、心理矛盾时实施奸淫行为,通常情况下,妇女表现出来的反抗意识是不强烈的,若“推”仅仅是妇女羞愧的表示,又没有明显的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显然不符合《刑法》236条规定的强奸罪特征,律师完全可以做无罪辩护。
强奸案件无罪辩护的常见情形有哪些?
强奸罪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的加重情节有: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人以上)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注意:这里是妇女不是幼女;必须在公共场所当众;这里的当众不包括犯罪人,一般也不包括被害人;当众不一定是用眼睛看)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注意:A这里的“二人”不是指共犯的特殊形式,因此一个17岁的男子和一个13的男孩轮奸妇女的,17岁的男子要承担二人以上轮奸的责任; B 轮奸未遂的定罪适用普通构成、量刑适用加重构成未遂)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注意:这里的“致使”包括故意和过失,但必须强奸行为和加重结果具有直接性的因果关系,因此强奸致人自杀的属于酌定情节,而不是这里的法定加重结果。)
强奸无罪辩护要点有哪些
强奸罪是否能够成立zd,主要看性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若采用了暴力手段使妇女不能反抗,若采用胁迫手段使妇女不敢反抗,或者采用了其他手段,比如打麻醉针,使妇女不知反抗,足以证明行为人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如果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那么被告人构成强奸罪无疑。如果有证内据证明被告人采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比如被告人殴打妇女留下了多处伤痕,如果有证据证明发生性行为违背了妇女意志,比如被告人在性行为过程中被妇女扣伤容眼睛,建议律师作有罪辩护。但是现实生活往往纷繁复杂,在违背妇女意志不明显,或者控方缺乏强奸证据时,律师应当敢于做无罪辩护,以切实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广州刑事律师的介绍我们了解了强奸案件无罪辩护的常见情形有哪些?的相关内容,现在犯罪的情形有很多,所以应该熟悉法律,公正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