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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唯一住房可以被强制执行的条件

核心提示:在全国总动员联手打击老赖的今天,对于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是否能执行问题不管是从政策上还是认识上都给与了进一步的明确,然而
 在全国总动员联手打击“老赖”的今天,对于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是否能执行问题不管是从政策上还是认识上都给与了进一步的明确,然而在现实处理中又是会遇到这样南阳的问题,到底被执行人唯一一套住房能否被执行,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具体讲讲。

首先明确一点,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以执行,但是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对于能被执行的条件,最高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里面虽然没有明确能不能执行,但是明确了对于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不予支持异议复议的意思就是支持法院执行,这个明眼人一看就知道,但是这个规定下面还是有三个条件的,下面小编带大家看看这三个条件。

支持执行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的条件,第一条就是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看法条可能很多人看不懂,小编给大家举个例子,比如说这个被执行人弟兄三个,他是老大,他的父母在他家住,他就这一套房子,老二老三也都有房子,那么这种情况下是可以执行的,因为作为他的被抚养人他的父母除了他这个地方还可以去老大老二家住嘛,还有就是如果他的父母有房子,他的父母可以回他们自己的房子住,被执行人这套房子是可以执行的。第二中情况是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也就是说判决生效后,这个被执行人已经把自己的房子转移走了,这个很好查,去房管局查下过户记录和时间就行了,只要有转移的记录,就可以执行,第三种情况是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统一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5至8年租金的,也就是说可以给他提供个保障房,也可以处置被执行人唯一住房,这个在实际执行中应用的比较多。

看完法条相信很多人都明白了哪些情况下被执行人唯一住房可以被执行,实践中之所以很难贯彻实施,也主要是因为这种事闹的比较厉害,强制腾房容易出现问题也比较麻烦,多地法院为了维护社会和谐,很多都采用了一刀切的方式,唯一住房通常直接都不执行,所以导致人们对这个的认识比较模糊。

其实对于这种房子,是否属于生活必须的唯一住房是能否进行强制执行的先决条件,而大家多数把关键点放在了是否是“唯一住房”上,而忽略了是否属于“生活必需”的要求。很多时候被执行人虽然只有一套住房,但是他的房子面积比较大,已经超过了当地人均保障房的面积;或是他的房子处于本地繁华地段,一套房抵郊区的几套房。而此时被执行人所拥有的“唯一住房”因其具有的大面积或者高价值,已经超过了“生活必需”的范围,为了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对于这种超过“生活必需”标准的唯一住房,也是可以进行强制执行的。

所以说,对于唯一住房是否能够强制执行,在法律依据的基层上,也是要考虑其具体性质的,毕竟中国的房子和房价不同地段相差悬殊,在家上学区房啥的更需要根据现实情况决定,所以说能否执行还需要全面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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