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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深圳债务转移的法律新规定是什么

核心提示:深圳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是法律名词。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
 深圳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是法律名词。“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
 
   在日常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往往会有一些债务人因为某些原因,不积极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偿还义务,反而对其资金进行恶意转移,导致债权认得权益受到侵害。为了更好的维护我们的权益,我们需要了解务转移的法律新规定,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一、债权债务转移的法律规定
 
  1、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3、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4、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5、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6、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所谓合同义务的转移,指基于当事人协议或法律规定,债务人移转债务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地位成为新债务人而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现象。该条规定的合同义务转移制度为当事人约定债务转移制度,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债务是可转移的,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履行的债务不能转移。
 
  (2)约定债务转移的以债权人同意为必要条件。
 
  (3)产生了新的合同关系,转移前之合同关系消灭,转移后的合同关系产生。
 
  (4)合同主体已经变更,第三人成为合同当事人。
 
  二、债权债务转移的种类
 
  1、债权让与
 
  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其享有的债权转移给第三人享有的行为。就债权让与的性质而言,其实是债权人处分其权利的表现。这就要求处分人(债权人)必须享有处分权。合同的当事人自然享有对合同权利的处分权,而在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须事先取得处分的特别授权或者事后取得处分权的追认。
 
  2、债务承担
 
  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将其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称为债务承担。该第三人叫作承担人。就债务承担的性质,其实质则是债务人转嫁其义务的表现。权利的实现依赖于义务的履行,义务的转嫁意味着对权利存在潜在的侵害。所以,就债务的承担、要求必须履行严格的法律手续后才能产生其预期的法律效果。
 
  3、债权债务概括转移
 
  所谓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是指一方当事人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概括的承受全部权利义务的行为。由此不难看出,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实际包括了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两个行为,但又不是这两个行为的简单叠加。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又包括意定概括转移和法定概括转移两种,意定概括转移即是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当事人之间民事行为而产生的,而法定概括转移是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的,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
 
  以上就是深圳债务公司的债权债务转移的法律规定的内容,同时文中还补充了债权债务转移的种类,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对债权债务转移有其他疑问,或者有相关法律问题,法律快车小编欢迎您直接向我们咨询,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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