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律师事务所

服务源于心,为民践于行,用热诚和实力还您公道。

咨询:13538138007 阳光律师事务所

15年 债务婚姻法律执业经验

成功办理1000余件债务、婚姻案件,获得当事人广泛好评

首页 - 行业资讯 - 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中不得从事的事情,可以从事的业务

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中不得从事的事情,可以从事的业务

核心提示: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的法律意识也越来越强,很多人都会寻找专业的律师为自己解决纠纷,那么,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中不得从事的事情是什么?律师可以从事的业务有什么?惠州法律咨询网的小编马上和大家共同关注下吧。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的法律意识也越来越强,很多人都会寻找专业的律师为自己解决纠纷,那么,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中不得从事的事情是什么?律师可以从事的业务有什么?惠州法律咨询网的小编马上和大家共同关注下吧。

  法律服务

  律师可以从事的业务有什么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中不得从事的事情

  (1)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

  (2)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除外;

  (3)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4)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

  (5)向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6)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7)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8)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9)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10)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11)拒绝或者懈怠指派承担的法律援助义务;

  (12)宣扬自己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有密切关系,或者利用这种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

  (13)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或者与案情有关的信息;

  (14)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

  (15)超越委托权限,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

  (16)接受对方当事人利益或者向其要求或约定利益;

  (17)在与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在同一案件中担任有利益冲突的他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18)非法阻止和干预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的活动;

  (19)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接受对方当事人办理其他法律事务的委托,但办结委托事项后除外;

  (20)阻挠或者拒绝委托人再委托其他律师参与法律服务;

  (21)在明知的情况下为委托人非法的、不道德的或者具有欺诈性的要求或者行为提供服务和帮助。

  法律服务

  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中不得从事的事情是什么?律师可以从事的业务有什么?惠州法律咨询网的小编就和各位朋友们分享到这里了,相信上面的内容可以帮助大家更好的认识这个问题。

行业资讯相关


联系我们
如果您有债务婚姻纠纷的问题,请随时拨打债务婚姻律师服务热线。

手机:13538138007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1001号银盛大厦二楼

Q Q:24017572

微信:阳光律师事务所

友情链接: 深圳债务追讨 债务追讨 深圳收债公司大全 深圳追债 债务纠纷 追债查人